二编 亲属法
部分 婚姻
三章 结婚
节 婚约
九十条 【婚约】
(一) 婚约经相互对婚姻的同意而成立。
(二) 未经监护人或者辅佐人同意,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不承担因婚约所发生的责任。
【婚约的效力】
九十一条 【婚约无提起强制履行结婚的诉权】
(一) 不能依婚约提出请求履行结婚的诉讼。
(二) 任何一方解除婚约,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诉请获得。
【违反婚约的后果】
九十二条 【损害赔偿】
一方无重要理由而解除婚约,或因一方有过错而终止婚约的,解除或终止婚约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、或其父母与其有关的三人的损失,对为准备结婚的实际费用之损失支付相当的赔偿金。
九十三条 【慰抚金】
(一) 因被告一方过错违反婚约,造成无过错的原告一方严重的人身或精神损害时,法院可应其请求,判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慰抚金。
(二) 该项请求权不能让与。但如该请求于继承开始前已经被确认或被诉请时,可移转于原告的继承人。
九十四条 【返还赠与物】
(一) 如果终止婚约,婚约双方可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。
(二) 前款规定,如果赠与物已被损坏的也同样适用,可按其实际价值折算成金钱返还给原告。
(三) 如果婚约因一方残废而终止,赠与物不能被请求返还。
九十五条 【时效期间】
因解除婚约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,自解除婚约之日起起算。